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根据《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经信规〔2013〕29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全市同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全市同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向所在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报告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材料评审通过后赴企业现场查看,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查看情况择优提出拟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行文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相关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报各区经信部门。各区经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当年的8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武汉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区经信部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