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优化小餐饮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精神,现就在小餐饮经营许可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涵义
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小餐饮的规模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办理程序
1.告知。申请人提出小餐饮经营许可办理申请,具体承办的审批部门出示《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适用范围、许可依据、法定条件、提交材料、违反承诺责任等内容(不得自行增加许可条件和提交材料)。
2.承诺。申请人按照《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进行自查,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做出承诺并提交材料。
3.审批。审批部门依法组织审查: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实际情况与提交材料相符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按一般程序办理。
4.监管。审批部门将申请人许可数据推送至监管部门,由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批部门推送许可数据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小餐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经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经营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小餐饮经营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处理。
(三)落实主体责任。申请人应当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因申请人未如实承诺出现责任事故,由其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1.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
2.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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