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计量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的部署要求,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工作中落地见效,切实维护民生计量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1〕21号)工作部署,现就我省组织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转化为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通过计量监管进眼镜店、进市场、进加油(气)站、进“三表”企业等“四走进”活动,切实维护民生计量市场秩序,推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让计量短斤少两等计量违法行为不再成为人民群众的烦心事和闹心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计量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一)计量监管进眼镜店,持续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整治。巩固2019年、2020年开展的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各地要继续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眼镜制配场所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眼镜制配场所是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通过强检平台注册备案、是否按周期申请强制检定,是否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等,同时对2020年专项整治“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严厉打击眼镜制配环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确保眼镜制配质量,防范对青少年视力的二次伤害。
(二)计量监管进市场,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深入推进“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推行公平秤配置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的农贸市场计量监管长效机制,切实落实《湖北省农贸市场公平秤配备与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的优势,重点检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是否存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使用,未设置公平秤等情况,严厉打击缺斤少两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短斤少两”现象,让老百姓享受到公平计量成果。
(三)计量监管进加油(气)站,提高加油机、加气机计量精准度。围绕汽车消费的民生关切,结合全省开展的“万台加油机精准加油计量惠民行动”工作要求,对加油机、加气机开展计量监督检查,保障加油、加气的计量准确。各地要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桩计量监管现状的调研,摸清本地区在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探索我省电动汽车充电桩计量监管模式积极提供解决方案,为2023年1月1日实施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打好基础。
(四)计量监管进民用“三表”企业,开展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专项监督检查。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民用“三表”制造企业和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计量法》规定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出厂前检定,并对合格产品出具合格证。强化对民用“三表”安装使用前首次检定、到期轮换的监督管理,未经首次检定以及首次检定不合格的民用“三表”不得安装和使用;开展对辖区内民用“三表”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检定结果公平准确。
(五)强化社会共治,推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行动。结合实际建立“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进为辅、社会各界监督”的三位一体的诚信计量运行机制,完善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推动经营者按照《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重点在加油(气)站、眼镜制配场所、集贸市场、商店超市等服务领域,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通过明示《诚信计量承诺书》的形式,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示范,促进信用为本、诚实守信、自觉自律良好风气的形成,营造诚信计量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是总局和省局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惠民举措,其中,眼镜制配场所和加油站计量专项检查已分别列入总局“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大专项任务和省局主要领导的领办项目,各地要通过组织好计量监管“四走进”活动,力争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眼镜店、集贸市场、加油(气)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真正让广大老百姓感受到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的惠民效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计量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依法进行查处。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的作用,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在提供优质高效的计量技术支持的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按要求进行公示曝光。
(三)加强舆论宣传。聚焦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全过程系列宣传活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读政策措施,曝光典型案例。依托党报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媒体渠道,扩大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网络传播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关注量、传播量。
(四)及时总结上报。建立月报和年报制,各地要对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总结,每月18日前简明扼要报送相关进展情况;对本次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归纳总结,于11月底前将总结和相关统计表(见附件1-5)报省局计量处。
联系人:龚 敏,联系电话:(027)8731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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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