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质检院,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于7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中落地见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落实好从业机构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要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自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方面。
全省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7月15日前如实填写《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并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监督抽查。本次省级监督抽查由省局统一组织,省质检院(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管专委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检查工作采取组长负责制,检查时间、路线由检查组与当地市州局自行协商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各市州局应派专人配合、监督本次现场检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检查组反馈的被抽查对象存在的问题情况,便于后续处理和监管。检查人员劳务费参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劳务费执行,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生的差旅等费用,按相关财政规定执行,并统一归口省质检院报销。
现场检查从2021年7月开始,具体时间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调整,请各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二、监督抽查对象
2021年省级监督抽查将以常压罐体(仅限出厂检验)、机动车(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工建材、水利水质、环境、食品检测等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的领域为重点,按照总体抽查比例不抵于7%(重点领域除外),随机抽取120家机构。
各市州局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及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检查比例不得低于7%,抽查方案、抽查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对各市州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监督抽查内容、方法
本次监督抽查将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重点检查:(1)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3)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4)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5)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6)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7)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8)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等变更手续。
检查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听取机构情况汇报;二是现场检查,查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样品管理、检测过程等;三是资料审查,查阅程序文件、质量手册、人员能力和培训、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检验检测活动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有关情况。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落实。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沟通协调,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统筹规划,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完成好年度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二)严守纪律,实施现场检查。各单位、检查组要严格按照省局的部署,严肃、认真、客观地实施检查任务。被抽取检查的对象有义务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检查组若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拒绝、不予配合检查的,应立即报告省局,由省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隐匿不报或越权擅自处置。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报告等资料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至省质检院(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管专委会秘书处)。
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对违反规定的,省局将进行严肃处理。现场检查人员应提高思想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应急突发事件发生。
(三)结果处理和总结通报。所有现场监督抽查工作须于9月21日前完成,并通过湖北省检验检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有关结果。省局将及时对此次监督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公开,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将按属地原则,责成属地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后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检查结果将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结合监管实践,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曝光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社会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各单位、检查组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