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执法管理规则(试行)》?
答: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就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发出通知,明确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我市作为首批5个省级示范建设地区之一,按照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鄂知发〔2020〕23号)要求,根据现有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大力推动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工作,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执法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二、《规则》具体明确了哪些内容?
答:《规则》共5章44条。第一章为总则,共10条。明确了制定本《规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承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条件、合议组组成制度、回避制度,以及集体讨论制度等内容;第二章为专利纠纷案件的办理,共四节22条。主要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立案(5条)、调查取证(8条)、口头审理(2条)和结案(7条)等工作程序和流程、时限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共8条。创新性地加入了跨区域、跨部门专利执法协作的内容,同时的明确了保护中心、快维中心和区局在专利行政执法中技术支撑和协作协助职能;第四章为法制监督,共2条。主要对行政诉讼应诉程序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对本《规则》解释权以及生效日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规则》有哪些特点?
答:(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中程序性规定。实体性则直接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执行,在程序性规定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工作流程,但为了避免与国家局已有规定不必要的重复,故只在重要环节和节点上作出规定,并在总审限规定范围内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作出具体时间限定,这对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具有更贴近实际的意义。
(二)在整体上强调依法执法,强调专利行政执法严格贯彻执行“三项制度”,在具体规定中强调执法主体各个层级所承担职责,应负的责任。
(三)在内容上,充实了“跨区域、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具体操作程序性规定。对组织开展本系统跨地区(外省市)、跨部门(与公安、版权、海关等部门)联合执法做到有章可循。
(四)在部分内容中体现贯彻执行《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定,将有关规定在操作层面具体化。例如“委托执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调与联动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举报投诉平台和工作通报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案件文书送达、非诉强制执行、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等协作制度”。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